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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设单元承担工程施工扬尘传染防治首要责任

起源:EVO厅环保     颁布功夫:2024-08-19

关于印发《合肥市构筑施工扬尘传染防治执行细则(试行)》的通知
 
合建〔2024〕86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发局、建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在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元:
 
  现将《合肥市构筑施工扬尘传染防治执行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执行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督促全市房建、市政工程严格依照《执行细则》要求当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8日
 
合肥市构筑施工扬尘传染防治执行细则(试行)
 
  第一章  通常划定
 
  第一条 施工工地准则上设置不超过2个(市政工程之表)出入口 ,出入口设立“构筑工地扬尘治理公示牌” ,公开建设、监理、施工单元扬尘防治责任人姓名、电话和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第二条 施工现场应建设车辆冲刷平台、雾炮机、洒水车、围挡雾状喷淋、高压水枪、防尘网等必要的扬尘传染防治设备、设施、机具、资料等资源 ,激励建设使用高杆喷淋等新式降尘设施。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尝试全封关围挡 ,围挡底边应设置装不低于30厘米的防溢底座 ,预防泥浆表漏;城区重要路段(双向6车路及以上)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m ,其它通常路段的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m ,激励具备前提的项目在不影响安全的前提下可增长围挡高度 ,设置绿植或使用绿毡。
 
  第四条 围挡应设置朝向场内区域的雾状喷淋装置 ,沿顶梁内侧通长铺设给水管及高压雾化喷头 ,喷头距离宜不大于2m且均匀设置 ,装置在低于顶部内侧100mm处或朝内延长150-250mm处 ,朝内向上与围挡立面呈45°夹角 ,水喷出后应呈扇形雾化状态。
 
  第五条 构筑工程施工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施工现场确需搅拌零散混凝土、砂浆 ,应对搅拌区域采取封关降尘措施。
 
  第六条 施工厂区内袒露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必须选取密目网覆盖、绿化等扬尘传染防治措施 ,邻近围挡侧土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土石方及桩基施工应依照施工规划 ,并结合现场现实情况分区域、分步施工;尝试动土作业插牌造度 ,动土作业时在显著地位设置施工公告牌并建设使用雾炮机、挖斗喷淋等降尘设施;48幼时内不施工区域落实好全覆盖工作 ,且覆盖密目网目数不幼于2000目/100cm2 ,激励使用可降解的环保聚酯防尘布。
 
  第七条 生涯区、办公区、出入口、主枢纽路、加工厂应进行硬化 ,维持干净整洁、无显著浮土积灰 ,激励选取能沉复利用的钢板、预造混凝土铺砌块、预造砖等资料。硬化路面(蕴含钢板等一时硬化路面)应定期洒水排除 ,断根路面积尘积土。
 
  第八条 施工现场出入大门口内侧主路路应按有关划定固定设置车辆自动冲刷设施 ,蕴含冲刷平台、冲刷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 ,并维持水源充足;特殊情况下不具备建设车辆自动冲刷系统前提的施工工地或施工作业面出口 ,应设建设高压水枪的人为冲刷平台 ,并维持水源充足 ,建设的高压水枪压力不幼于8MPa ,流量不幼于50L/min;在冲刷平台结尾与市政路路之间应采取措施进行吸泥降尘。
 
  第九条 脚手架表侧应张挂密目式安全网或有防尘作用的金属网 ,密目式安全网应满足《安全网》GB5725的要求 ,且网目数不幼于2000目/100cm2 ,并实时洗濯或更换破损、传染严沉的密目网。
 
  第十条 施工现场可设置密关式垃圾站用于存放构筑垃圾 ,对不能实时算帐的构筑垃圾要实时覆盖 ,严禁轻易抛撒;激励具备前提项目选取装配式建造 ,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 ,有效削减施工现场拔除混凝土、模板等构筑垃圾源头排放量。
 
  第十一条 现场进行截桩、破碎、木材石材加工、装璜切割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或作业时 ,应采取封关降尘措施;的确无法封关的 ,进行湿法作业 ,采取洒水湿润、开启雾炮等降尘措施;因工艺的确无法湿法作业的应采取其他降尘措施;涂料、油漆选取喷涂工艺时 ,应采取降尘措施 ,削减粉尘飞腾;岩棉、玻璃棉板块材等易扬尘、强传染资料需在现场切割配置时 ,应采取封关降尘措施 ,并宜选取布袋式吸尘器等用具预防碎屑、纤维飘散。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传染防治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在城市建成区及居民区、医院、学堂等环境敏感区域 ,严禁现场露天灰土拌合;在其他施工路段非必要不进行露天灰土拌合;
 
  (二)基层、基础施工要实时做好铺筑、压实、养护和覆盖;基础摊铺后应实时养护 ,实时铺设面层;不能实时铺设面层的 ,要采取措施 ,确保不起灰 ,不扬尘;
 
  (三)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石材切割、排除施工等作业时 ,应进行湿法作业 ,采取洒水湿润、开启雾炮等降尘措施;
 
  (四)桥梁桩基、承台施工现场产生的弃土应实时清运;未能实时清运的 ,需集中覆盖堆放;
 
  (五)在进行盾构等产生大量泥浆施工的作业时 ,该当设置专用的泥浆池、泥浆沟 ,确保泥浆不表溢 ,表运泥浆时应选取全密关式运输车;
 
  (六)喷射混凝土作业应优先选取湿喷工艺。
 
  第十三条 位于烟花爆竹禁放区的施工项目严格落实禁放要求。
 
  第十四条 在颁布沉传染气象预警时 ,依照《合肥市沉传染气象应急预案》要求 ,落实相应响应措施。
 
  第十五条 房屋构筑工程占地面积5000m2以上(不含单纯室内装建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期3个月以上的应装置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 ,监测和监控装置以及运维应切合我视锥构筑施工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与运行技术规范》(DB3401/T294-2023)要求。
 
  第二章  防治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元在构筑施工扬尘传染防治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建设单元承担工程施工扬尘传染防治首要责任;
 
  (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扬尘传染防治的指标、具体内容和各方责任 ,建设单元工程项目掌管报答项目扬尘传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
 
  (三)建设单元应保险施工单元扬尘传染防治专项用度 ,并监督扬尘传染防治专项用度的使用情况 ,扬尘传染防治专项用度该当列入安全文化施工措施费 ,作为不成竞争用度纳入工程建设成本;
 
  (四)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单元、监理单元应对施工单元落实的施工扬尘传染防治各措施项主张情况予以纪录和确认。工程竣工结算时 ,对施工单元未落实的施工扬尘传染防治 ,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五)建设单元在项目开工前应督促有关单元实现围挡及雾状喷淋设置、施工现场路路硬化、冲刷平台、在线监测监控设备设置。
 
  第十七条 施工单元在构筑施工扬尘传染防治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施工单元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有关划定要求 ,具体掌管施工过程扬尘传染防治工作:
 
  1.尝试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元对施工现场扬尘传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2.分包单元应遵从总承包单元的治理 ,做好有关施工活动领域内的扬尘传染防治工作;
 
  3.总承包单元对分包单元的扬尘传染防治工作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元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传染防治治理组织 ,明确各级、各工序全过程扬尘传染监管责任人。施工单元还应按下列划定建设扬尘传染防治专职保洁人员:
 
  1.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房屋构筑工程的应建设不少于2人 ,5-10万平方米的房屋构筑工程(含标段)应建设不少于3人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建设不少于4人;
 
  2.造价2亿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建设不少于2人 ,2亿元以上的应建设不少于3人;
 
  3.单独的土方开挖工程不少于1人。
 
  (三)施工单元应针对项目特点 ,假造扬尘传染防治专项施工规划 ,并组织落实 ,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扬尘传染防治责任公示牌 ,布告“六个百分之百”和应急预案响应措施 ,明确扬尘传染防治各方责任主体、掌管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 ,接受社会监督。
 
  (四)施工单元落执行工现场扬尘传染防治各项措施及设备、设施的职能守护。
 
  第十八条 监理单元在构筑施工扬尘传染防治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监理单元应推广扬尘传染防治监理职责 ,落实有关监督、查抄、整改验收及上报等工作;
 
  (二)监理单元应审查扬尘传染防治专项施工规划 ,并督促施工单元严格落实;
 
  (三)监理单元应结合施工单元对扬尘传染防治设备、设施、机具、资料进场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使用;
 
  (四)对未按尺度和要求执行的工程应实时下达监理通知单责令整改或歇工;短谲不整改或情节严沉的 ,实时汇报建设单元和监管部门。
 
  第三章  监督治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现场监督查抄发现的扬尘问题应责令责任单元当即整改 ,对不能当即整改实现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结束并书面报送整改回复;对扬尘传染防治存在严沉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弄虚作假的项目 ,依法依规责令项目歇工整改或移交法律部门立案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执行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试行 ,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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